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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会员单位 推动行业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保理立法中贡献行业力量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1-07 作者: 来源: 浏览:36595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保理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予以单列,是唯一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部分条款共同构成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本次保理合同“入典”凝聚了多年来银行保理人的坚持与努力,在保理立法进程中迈出了划时代的一步,在促进保理业务发展和防范行业风险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本次《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第761条-769条)从保理定义、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履行、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分类、受偿顺序、债权转让规则等方面对保理业务进行了法律规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有效解决了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痛点:一是保理合同成为法定的有名合同,可以作为单独的专门的案由,使保理纠纷有法可依;二是明确了保理人可以就未来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三是规定了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保理人,保理人在今后开展保理业务时,将不再因为基础合同存在限制、禁止转让条款而导致无法真实受让应收账款,从而避免产生合规性问题;四是在强调遵循“主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即使债权未进行登记变更或转移占有,债权受让人仍享有从权利。此外,结合保理业务实践经验,通过制定针对保理人的保护性规则,控制了虚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变更、双重融资等业务风险。保理合同“入典”为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将极大地促进保理业务有序、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理专委会”)作为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组织,本着服务成员单位、促进银行保理业务发展的宗旨,于2018年召集工、农、中、建、交、国开、邮储、中信、光大、招行、浦发、民生等15家保理专委会常委单位的保理业务和法律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积极开展保理立法相关各项工作,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银行业保理业务法律问题意见和诉求;在积极推动保理合同“入典”工作之外,还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相关调研,形成保理合同案件清单和保理司法解释建议稿。期间,还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共同举办了“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讨会”,汇集中外相关领域专家对保理业务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交流与讨论。特别是2019年11月,通过监管部门向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积极反馈对《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中涉及保理合同的修订意见20余条,其中有关保理业务定义、保理合同内容和禁止转让条款等部分意见在《民法典》中均被采纳。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委会在保理立法进程中贡献了行业力量。

 

下一步,保理专委会将继续立足于自身职能,密切关注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开展和法律实践情况,持续为推动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的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近期拟就保理合同“入典”对保理业务产生的影响举办线上公开课,邀请业内专家对《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及债权转让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分享。同时,还将持续推进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遵照《民法典》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银行业保理合同文本;积极向司法机关反映银行业保理业务法律适用诉求,推动出台保理业务司法解释;探索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化解保理业务争议,建立健全银行业保理业务争议解决机制。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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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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