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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编辑: 发布时间:2026-03-27 作者: 来源: 浏览:406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强化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单位有效落实监管规定,压实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协会聚焦助力监管、服务行业“两个并重”工作要求,在《规范》制定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始终将配合监管、落实监管要求贯穿制定全流程,确保相关制度的合法性与规范性,通过行业自律规则细化明确相关要求,实现监管政策与自律规范有效衔接。《规范》结合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和发展现状,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能够切实指导商业银行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助力《办法》落地实施。


《规范》包括总则、产品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适当性匹配、内控管理、附则,共7章38条以及5个附件,从落实落细《办法》中的监管规定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适当性管理自律要求。一是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产品包括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对客衍生品,同时明确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二是产品适当性管理。明确将产品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R1-R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总体要求、原则、人员要求及告知义务等。三是销售人员管理。明确销售人员定义,规范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公示要求、绩效考核、培训、人员管理及禁止行为等。四是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至少分为C1-C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特定产品管理要求、专业投资者审查及适当性管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等。五是适当性匹配。明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适当性匹配原则,同时细化动态管理、可回溯及信息披露等自律要求。六是内控管理。厘清发行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责任,规范消保审查重点关注内容,明确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细化系统建设应具备功能,要求商业银行应履行信息保护义务,积极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等。七是附则及附件。明确《规范》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同时废止相关文件。提供相关附件参考模版,引导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客户信息收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及告知等适当性管理义务,强化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提升业务规范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推动《规范》落地实施,强化跟踪指导,持续提升会员单位适当性管理质效,切实筑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


附件:《商业银行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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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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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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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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