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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中间业务收费行为自律公约》(已废止)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8-27 作者: 来源: 浏览:7551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银团贷款业务收费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规章制度,以及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收费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办理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本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办理或参与境内银团贷款时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是银团借款人在贷款利息之外支付的费用,计为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并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有关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规定,体现“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牵头行应根据市场形势、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筹组难易程度等因素按市场原则与借款人商定银团贷款收费项目、费率及收取形式。牵头行应根据银团角色、服务内容、承贷额度等因素,充分考虑各成员行利益,按市场原则确定各自收费。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参加行提出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参加行和借款人强制或不合理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六条  银团贷款各成员行按照承担的角色和提供的服务可收取相应费用,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等。银团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费用,仅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行所享有。

 

第七条  银团收费由借款人负担,银团牵头行不得向参加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行应加强合作协商,共建合理、规范的银团市场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安排费

 

第九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为借款人提供发起组织银团、承担包销或部分包销责任、分销银团贷款份额、提供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等服务时可收取安排费。

 

第十条  牵头行收取安排费需要提供相应服务。牵头行应勤勉尽职,履行好发起筹组、分销安排、尽职调查、文件起草、谈判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助贷后管理等各项应尽职责。

 

第十一条  牵头行一般应以前端费形式一次性收取安排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金额应按照牵头行提供的服务与借款人协商定价。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可适度减免。对于采取联合安排方式的,由各联合牵头行和借款人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安排费的收取和分配方式。

 

 

第三章  承诺费

 

第十二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就借款人在有效提款期内未提用贷款额度而准备一定资金以备借款人提用时可收取承诺费,是对银团贷款成员行资金准备及资本占用的补偿。

 

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限于按未提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具体收费金额应根据贷款未提款余款和实际天数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费率计算,或按协议约定方式收取。

 

第十四条  贷款人一般按年收取承诺费,也可按季或半年收取,费用收取自银团贷款合同签订日开始,至承诺额为零日或有效提款期结束日为止,具体收费频次和时间节点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代理费

 

第十五条  银团代理行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有关约定,为借款人提供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服务时可收取代理费。

 

第十六条  代理行收取代理费应提供相应服务。代理行应负责落实贷款条件、办理抵质押手续、资金归集、资金汇划、办理还款、收取利息和费用、贷后管理、信息传递等服务事宜,负责借款人和银团贷款成员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处理违约事件。代理行应勤勉尽责,避免因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

 

第十七条  代理行应根据工作量,在覆盖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收费水平。工作量一般根据参与银团的机构数目、提款还款次数、贷款资金监管及贷后管理复杂程度等因素来衡量。

 

第十八条  代理行一般按年收取代理费,首次收费时间节点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首笔贷款发放前或首笔贷款发放后。具体收费节点在银团贷款相关合同文本中约定。

 

 

第五章  参加费

 

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邀请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时,可根据市场行情和银团贷款分销策略,按照参加行向借款人承担放贷义务的承贷比例,以及参与银团贷款时所提供服务内容的多少,从安排费中分割一部分作为参加费分配给参加行。

 

第二十条  参加费收费水平由牵头行根据市场行情和银团贷款分销策略等因素与参加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行一般应以前端费用形式一次性收取参加费,收费时点一般为银团贷款合同签订日至银团贷款首个提款日的期间。具体收费节点在该银团贷款相关合同文本中约定。

 

 

第六章 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银团开展过程中因提供顾问、咨询等其他服务而需要收取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该服务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章 银团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应努力为借款人提供规范优质的银团贷款服务,各项收费均要明确相应服务内容,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  银团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费用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水平,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信息并能进行比较和选择。

 

第二十五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应加强收费管理,对银团收费设立专门科目,及时、准确入账。

 

第二十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行应加强收费行为管理,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监管及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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