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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平:推动中小银行银团贷款事业兴旺发达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4-29 作者:杨再平 来源: 浏览:329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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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7日上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北京银行承办的"中小银行银团贷款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70余家中小银行机构代表、农村信用联社代表及部分地方银行业协会有关领导200余人参加会议。我和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蔡江婷副主任、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朱小黄副行长、北京银行严晓燕行长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陈远年秘书长和北京银行许宁跃副行长共同主持。

本次论坛汇聚了国内众多中小银行机构,旨在建立沟通平台,达成合作共识,有效降低信贷集中度风险,推动中小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平安银行叶望春副行长代表全体与会银行机构宣读了《更积极发展中小银行银团贷款倡议书》,倡议中小银行凝聚共识,更积极发展银团贷款;加强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合作,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发挥优势,不断拓展合作领域;规范流程,完善业务内部管理;加大培训,实现科学持续发展。会议同期举行了银团贷款项目签约仪式,签约总额合计55.5亿元人民币,展现了中小银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银团贷款业务的信心和决心。

现将我在论坛上致辞的主体内容贴上,请网有分享。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第一个业务性专业委员会,自2006年8月成立以来,在主任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各成员行的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卓有成效地推动了中国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截至2009年末,全体成员单位银团贷款余额1850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7%;银团贷款余额占对公贷款余额比例7.11%,较去年同期提高两个百分点。最近,我们又欣喜地看到,银团委员会立足中小银行业务发展需求,增设中小银行组,由北京银行担任组长单位,平安银行和渤海银行担任副组长单位,中小银行共同参与,推进中小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合作与发展。这次论坛及即将举行的55.5亿元项目签约即是中小银行组成立后开展的首项工作。中小银行组的设立是银团委员会在深化会员银行服务、完善工作机制方面又一重要举措,必将在未来惠及广大中小银行乃至中国银行业。在此,我代表协会对银团委员会过去所取得的成绩以及中小银行组的设立表示祝贺!

通过近些年的不断努力,中小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稳步增长,盈利水平进一步提升,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资产质量日益改善,跨区域经营迅速推进,运营模式不断创新,为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银团贷款推动方面,中小银行经历了理念认识的改变、专业人员的增加、参与组团的增多等一系列转变,其中城市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余额已突破千亿元,占对公贷款余额比例达到4.3%,成绩显着。

至于中小银行银团贷款的发展,一是要更高度重视,更积极发展。银团贷款具有融资金额大、分散风险的特点,可以帮助中小银行较好解决资本金约束、集中度风险、流动性不足以及跨区域经营中信用风险凸现等问题,有效推进中小银行共同做大做强做好,因此中小银行要更高度重视。更积极发展。二是要找准发展方向,明确战略定位。中小银行发展银团业务,要明确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积极筹组中型企业或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银团贷款,积极参与大型企业及项目的银团融资,鼓励参与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做到小而精、小而专、小而强。三是要创新运营模式,打造特色产品。中小银行应成立专门的银团贷款部门,建立银团贷款业务前、中、后台运营模式,强化银团贷款绿色审批通道,规范银团贷款流程。另外,中小银行应加强产品创新,不断推出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形成特色品牌,提高银团贷款服务水平。四是要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加强合作,凝聚合力。中小银行银团贷款工作小组是我们共同创建共同享有的平台,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强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合作,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共同培训,造就一支专于善于精于中小银行业务的队伍。

众人拾柴火焰高。有这么多中小银行积极参与,有我们协会银团贷款委员会的积极领导和支持,中小银行银团贷款这项事业一定会兴旺发达起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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