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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平:引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科学发展

编辑: 发布时间:2010-11-02 作者:杨再平 来源: 浏览:311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保理业务因其适应提升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有学者将保理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并称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银行首试国际保理业务,2000年以来,中国保理业务进入快车道。国际、国内保理业务总量从2000年折合1.12亿美元,跃升至2009年折合962.39亿美元。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显示,从2008年1月开始,中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跃居世界第一并一直保持至今。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大幅回落,各行国际保理业务量为250亿美元,同比下降39%。但受国家促内需、保增长等政策带动,国内保理业务累计叙做570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

尽管如此,与经济及贸易总量相比,我国保理业务发展仍显不足。就保理业务总量与GDP之比而言,英国等欧洲发达国家都超过10%,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基本在2%至3%之间,而我国内地尚不到1.5%。据统计,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经下降至20%以下,而赊销的比例上升到了70%以上,国内贸易更是大量采用赊销方式,这就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业务基础。保理业务在我国显然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为推动保理业务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去年3月成立了保理专业委员会,中国银行任主任单位,该行张燕玲副行长任主任。该专业委员会成立才一年,在主任行中国银行及各成员行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实施规范的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制度,组织开展各项课题研究等工作,着力构建自律管理体系,规范保理业务行业秩序,推进有序竞合文化,业绩卓著。

2010年4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发布会在上海举行。我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交通银行彭纯副行长、浦发银行刘信义副行长及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创新部主管杨晓军出席会议并致辞讲话。保理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冯红副秘书长主持。

会议回顾总结了保理委员会成立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探讨了保理业务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明确了保理委员会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会议同时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该规范是我国保理业务领域首份自律规范文件,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首次对保理业务定义、特点、分类、操作流程、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阐释和规范,其发布是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推动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我在会上发表了一个致辞并对保理专业委员会今后工作提出了四点希望:一是希望引领行业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金融产品是由规则虚拟而成的,这就决定了它更有赖于规则。保理更是由多种复杂规则构成的业务品种,因此,规范是其发展的出发点和基本点。希望委员会引领规范研究和制定,及时发现不规范问题,适时制定自律规范,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良好的规范基础。二是希望引领公平有序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但是竞争必须公平有序。不公平无序竞争,恶意不当竞争,无异于混战,混战必然造成多败俱伤。所以希望委员会引领公平有序竞争,通过自律维持良好的保理市场秩序。三是希望引领合作共赢。竞争是有极限的。我在2000年看过里斯本小组写的《竞争的极限》,该书阐述的就是这样一个理:企业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规避竞争的极限,应竞争有度,而非过度,应寻求非零合游戏,寻求合作共赢。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合作明显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理念。国与国之间尚且如此,一个行业,一个业务品种,当然更应规避竞争的极限,更应竞争有度,而非过度,更应寻求非零合游戏,寻求合作共赢,创造合作红利。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从一开始就有良好的适度竞争、合作共赢文化,希望委员会引领合作,创造更多合作红利给会员单位分享。四是希望引领创新发展。保理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业务,只有不断创新,在技术上领先,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争得国际话语权,保持国际市场份额。所以,希望委员会引领创新,通过持续创新推动我国保理业务“日日新,苟日新”。一言以蔽之,引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科学发展。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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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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