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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比利时参加国际银行业联合会第27次董事会会议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4-07 作者:杨再平 来源: 浏览:2475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11年3月28日-30日,我等一行三人赴比利时参加了国际银行业联合会(IBFed)第27次董事会会议。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代表听取了IBFed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并参与了多项问题的讨论,同时还听取了欧盟委员会多个金融相关工作小组的工作进程汇报。
会上,我向董事会转达了我国商业银行提出的多项建议,包括贸易相关表外资产的信用转换系数(CCF)设置的建议、促进SWIFT扩大在华以及亚洲市场业务 服务的建议、建立适度差异的改革标准以及推动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国际性交流合作的建议等,对此,IBFed执行董事表示将把这些建议转达给相关国际组织,争 取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在讨论提升IBFed董事会治理时,我提出,在提议新的董事成员方面,董事会应该摒弃现有的“全票通过制”,采用国际组织较为通用 的“2/3通过制”以提高决策效率。同时,俄罗斯协会还建议,董事会成员中应该加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会议期间,来自欧盟委员会的财务报告工作 组、国际协调工作组、金融机构治理工作组以及巴塞尔III工作组等多个小组的负责人到会,就各自所负责工作进程向参会代表们进行了深入介绍。
本次参会代表主要为国际银行业联合会董事会成员、准会员及观察员,主要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俄罗斯、印度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家)业协会组织。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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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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