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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不良率明显上升可能性较小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4-03 作者:宗良 来源: 浏览:230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金融时报专访

访本报专家组成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

2013年04月02日08:24 记者 刘红 来源:金融时报

  总体来看,银行业总体的不良贷款率只是略有上升,幅度很小,属于比较正常的状况。历史上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曾经很高,在20%以上,近年来逐年下降,目前已经是很低的水平。从国际比较看,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也是比较低的。加之平均的拨备覆盖率远远大于100%,不良贷款风险总体可控。

  翻开2012年上市银行年报,一如预期,银行业不良贷款有所反弹,引发市场的普遍关注。如何评价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如何化解银行业的信用风险?本报专家组成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结合上市银行年报进行了分析。
  记者: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指标。如何评价不良贷款风险?不良率有没有明显上升的可能性?
  宗良:总体来看,银行业总体的不良贷款率只是略有上升,幅度很小,属于比较正常的状况。历史上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曾经很高,在20%以上,近年来逐年下降,目前已经是很低的水平。从国际比较看,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也是比较低的。加之平均的拨备覆盖率远远大于100%,不良贷款风险总体可控。由于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随着宏观经济的企稳回升,银行业不良资产率明显上升的可能性较小。
  从不良贷款的构成来看,次级贷款增加最多,为375亿元,可疑贷款增加了213亿元,而损失贷款呈下降趋势,减少了42亿元。说明不良贷款结构没有呈现出恶化的趋势。
  记者: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反弹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未来会否延续反弹趋势?
  宗良:从数据看,2012年年初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382亿元,年末余额为4929亿元,增加了547亿元,不良贷款余额有所上升,不良贷款率也有所上升,从0.94%上升到0.95%,增加了0.01个百分点。这与2012年宏观经济下行有较为紧密的联系。2012年,四个季度GDP增长率分别为8.1%、7.6%、7.4%和7.9%,全年增长率为7.8%,是1999年以来的最低值。宏观经济下行、地区和行业景气度下降,企业陷入经济困境而无力偿还贷款,尤其是一些地区如浙江的风险增大,成为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原因。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是最容易产生不良贷款的行业,这些行业受经济状况的影响更大。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好转,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会逐渐好转。
  记者:结合五大行的年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整体资产质量是否稳定?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上,您有何见解?
  宗良:从五大行年报看,2012年末,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0.85%,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33%,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0.95%,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0.99%,交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0.92%。由于贷款投向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的不同,个别项目的爆发时间有所差异,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有些差别是正常的,预计在将来也会持续下去。与其余四行相比,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稍高,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也更容易一些。数据显示,各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变动很小,在正常范围之内。总体看,五大行的整体资产质量稳定,信用风险可控,但局部领域如融资平台、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以及理财业务风险值得关注。
  关于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应该看到,银行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也不是越低越好。不承担风险,盈利能力也将较低,通过承担一定的风险取得收益是银行发展的重要选择。
  记者:银行业应如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信用风险管控能力,在此方面您有何建议?
  宗良:首先,银行业要加快信贷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等的信贷支持,配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完善民生金融,支持就业、扶贫、助学等民生工程,继续做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其次,银行业要完善授信审批和风险预警制度,加强主动风险管控。进一步严格贷款分类标准,对于潜在高风险客户加强动态调整,审慎客观反映客户资产质量。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总量、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管理,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投放。
  再次,银行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和主动预判。对重点风险行业和地区要紧密跟踪督导,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对理财产品进行专项风险排查,密切关注理财市场风险事件,进一步完善理财业务的制度流程,加强理财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
  此外,银行业应加大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抵押资产拍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化解已有的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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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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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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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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