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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4-01 作者:宗良 来源: 浏览:293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15年04月01日 16:31 来源: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新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涵盖保护存款人的相关条款,也涵盖事前的风险防范、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的风险处置等重要内容,以此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将给我国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提升公众信心

  《条例》从投保机构、覆盖存款范围、偿付限额等多个方面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了制度化保障,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利益、提升存款人信心、防范挤兑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

  一是覆盖范围广泛。《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受保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这确保了广大居民和企业的各种存款普遍得到保护。

  二是偿付限额较高。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意味着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部分享受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则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资产中受偿。有关测算显示,该限额的设定可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

  三是处置方式稳健。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一般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合格的投保机构去收购问题银行,由健康的银行承接问题银行的存款,从而实现对存款的充分保护。

  二、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够有效缓解限制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保障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存款保险将使小银行的信用得到增强,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以美国为例,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存款人对社区银行的信心,促进了社区银行的发展以及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反过来,数量众多的社区银行又为零售银行以及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后,将促进银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差异化经营,有利于银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强化风险管控、营造健康业态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必要职能,有利于使风险“早发现,少发生”,从根本上维护金融稳定。《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应职责,有助于形成一套防范与处置风险的新机制,促进我国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一是注重早期纠正,防止积重难返。《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当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一旦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而严重危及存款安全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及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

  二是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强调主动防控。《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视其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而定。风险较小、经营状况较好、适用费率较低的银行得以付出更小的成本,这将为银行加强自身风险管理注入内在动力,有利于通过严格的市场约束机制促使金融机构主动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审慎稳健经营。

  三是完善处置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当投保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时,可通过存款保险基金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这既保护了存款安全,又完善了我国问题银行的退出及处置机制,缓解因国家隐性担保导致部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的现象,倒逼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充分激发整个银行体系的市场活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步入长期健康发展的运行轨道。(作者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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