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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8-29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67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7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77536.2亿元。国债发行12226.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2134.9亿元,金融债券发行13905.5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3496.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329.3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4743.6亿元。


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90.4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68.4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2.0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37.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52.5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43.4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4.0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0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20.7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2092.8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7.3万亿元,日均成交1.6万亿元,同比增加2.8%,环比减少5.5%。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51.8%,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2.1%,单笔平均成交量4029.0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4.4万亿元,日均成交1904.8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成交9.5万笔,成交金额779.5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7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0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1%。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余额3.9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0万亿元、占比51.4%,同业存单1.0万亿元、占比24.9%,政策性银行债券0.8万亿元、占比19.3%。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9.8万亿元,同比增长3.1%,环比增加16.6%;债券回购成交175.3万亿元,同比增加18.5%,环比增加12.2%。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57.4万亿元,同比增长21.1%,环比增加13.5%。


7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1.45%,环比下降1个基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1.46%,环比下降4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7万亿元,贴现发生额3.1万亿元。截至7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9.9万亿元,贴现余额15.6万亿元。


7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11.2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5%,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8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4.1%。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2.4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5%,贴现发生额2.4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8.1%。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7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573.2点,环比上升128.8点,涨幅3.7%;深证成指收于11009.8点,环比上升544.7点,涨幅5.2%。7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6785.5亿元,环比增加32.9%;深市日均交易量9316.3亿元,环比增加16.9%。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7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86家,全部为金融机构。从持债规模看,公司信用类债券前50名投资者2持债占比53.3%,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保险类金融机构(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4.0%。单只公司信用类债券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122、1、12、12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信用债只数占比88.6%。


7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公司信用类债券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0.7%,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资管)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资管),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0.6%。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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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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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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