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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22-10-14 作者: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浏览:319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办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银保监会将指导财务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服务集团内部的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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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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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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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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