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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22-12-27 作者: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浏览:185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共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核心要素评级、总行支持度评估、综合监管评级、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七个章节。《办法》从总体上对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对外国银行分行评级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原则、评级要素、基本程序、评级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一是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基本体系。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包括核心要素评级和总行支持度评估两部分,其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其中,核心要素评级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4项评级要素;总行支持度评估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等3项评估要素。二是规范评级程序。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评级结果运用、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其中,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外国银行分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其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对评级结果运用作出指导。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明确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对中国特色监管道路的一次有益的探索,为加强外国银行分行监管、发挥监管评级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有利于引导外国银行分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风险治理水平。


附: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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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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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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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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