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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业监管新动向: “沃尔克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8-09 作者: 来源: 浏览:520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10年7月21日,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生效,该法案致力于提高美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防止银行类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过度承担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美国《1933年银行法案》中“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相比肩的一块金融监管基石。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第619节(section 619)被市场称为“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是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由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所持有的市场化证券产品带来的损失,是危机爆发的导火索。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危机爆发初期银行交易账户证券的损失远远高于银行账户的贷款损失。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通过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发起和持有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本次危机中也遭受重大损失,美国政府不得不耗费巨资实施救助,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银行综合经营潜在风险的集中爆发。与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凭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支持,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更稳定的存款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邦补贴窗口获得流动性支持,在不公平竞争中形成并积累优势。

    有鉴于此,2010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前美联储主席沃尔克提出的一揽子加强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一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隔开来。二是禁止商业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限制衍生品交易。三是对金融机构的规模施以严格限制。业界将上述政策统称为“沃尔克规则”。

    “沃尔克规则”规定,禁止或限制“银行业实体”与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公司从事某些风险很高、有可能与顾客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的金融活动。这些限制措施旨在“通过降低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减少联邦安全网保护的机构带来的潜在纳税人损失,减少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另外,“减少那些目前积极参与自营交易或拥有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银行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复杂性与关联性”,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情况发生。“沃尔克规则”特别禁止银行业实体从事自营交易、支持与投资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同时对某些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督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施加了新的资本要求与数量限制。

    2011年1月18日,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就“沃尔克规则”的立法问题,发布了一份长达81页的研究报告。随后,美联储作为主要落实部门之一,于2月率先出台了有关“沃尔克规则”实施过渡的细则规定。上述报告和细则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实施“沃尔克规则”的序幕已经拉开,但其彻底实施仍需经过一些步骤:

    第一,由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对实施沃尔克规则的原则、方法进行研究,对实施中可能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该步骤已于2011年1月21日完成;

    第二,由各类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在2011年10月21日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后,沃尔克规则的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7月21日开始正式生效

    第四,给予金融机构两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金融机构清理其自营交易机构,处理相关历史头寸,重新安置人员;

    第五,2014年7月21日开始,金融机构必须遵照执行沃尔克规则,否则将面临监管处罚(部分机构在监管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再延长过渡期)。

    沃尔克规则出台后,对美国银行业现有的组织架构、盈利模式势必造成较大冲击,影响广泛而深远。


    以上资讯综合整理自:戴维·斯基尔著:《金融新政:解读<多德-弗兰克法案>及其影响》;丁志杰、张红地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一版;隋平:《美国<Dodd-Frank法案>评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一版;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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