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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八项措施支持上海自贸区银行业发展

编辑: 发布时间:2013-10-08 作者: 来源: 浏览:4040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监会29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已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发布通知,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等八项监管措施,支持上海自贸区银行业发展。
    银监会发布的这份名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
    ——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简化准入方式。区内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紧密关注自贸区内银行业风险,创新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制度,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银监会要求区内银行机构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市场风险等重点风险领域,建立有效防范跨境的风险机制。
    目前,银监会系统共批准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其中,批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浦发银行及上海银行设立自贸区分行,批准交银金融租赁公司筹建自贸区专业子公司,批准花旗、星展等2家外资银行筹建自贸区支行。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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