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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06 作者: 来源: 浏览:4216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五是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上述修订,既体现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又体现了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在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同时,银监会将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附: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A95D3E6E9DE043859C70C990156EFA7E.html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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