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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7-17 作者: 来源: 浏览:2864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属于行业自律性专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建设,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引领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银行业自律公约,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测体系,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完成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 员

 

第五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自律委员会。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即可成为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参加自律委员会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自律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七)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成员单位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在自律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自律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筹备召开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制定和修改自律委员会自律规则;

(六)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活动;

(七)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务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在全体成员单位选举投票的基础上,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自律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自律委员会履职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委单位可视情况向自律委员会办公室派驻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自律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2024年4月1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34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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