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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行业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1-22 作者: 来源: 浏览:757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关于开展银行业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银行业执行积案清理工作,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做好积案执行情况月度通报制度,根据全国银行业执行积案清理专项工作会议工作安排,我会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同时开展银行业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要求

(一)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案执行数据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切实做好月度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请将部分执结案件、全部执结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案件数量及执行到位金额填写在积案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中。

(三)请将已发生变动的案件汇总至案件变动汇总表(附件二),并注明发生变动的原因。变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案件转让;2、法院终止/中止执行;3、案件实际已经结清;4、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5、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6、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暂停执行程序;8、案件抵押或质押财产已经处置;9、已经移送其他法院执行;10、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请将执行案件信息变动情况统计后撰写执行案件变动情况报告(附件三)。

二、统计分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双向统计制度要求,我会月度统计工作亦采用双向统计制度,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银行业协会(公会)、各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统计并向我会报送数据。

(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银行业协会(公会)负责本省区内各类会员单位案件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包括本省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机构的数据汇总工作。

(三)各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本行案件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各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附件要求报送本行汇总数据,并同时报送各分行数据(无分行的除外)。

三、报送要求

各会员单位每月20日前(2015218日前报送1月份数据)将上月数据电子版发送至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邮箱:weiquanbu@china-cba.net

四、其他

(一)各银行对拒不配合当地银行业协会开展执行案件月度统计工作的分支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通报。

(二)各会员单位在开展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协商解决。

 

李凤雨   010-66291125   

 

 

附件一:积案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变动案件汇总表

附件三:执行案件变动情况报告

 

 

2015119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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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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