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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

编辑: 发布时间:2009-09-09 作者: 来源: 浏览:992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4号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各地银监局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决定。

    七、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八、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承销协议;

    (七)发行人关于本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十、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

    (一)第八条(一)至(九)项要求的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债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与自身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十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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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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