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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再保理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1-08 作者: 来源: 浏览:4403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规范跨行再保理及相关业务操作,加强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行业诉求,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跨行再保理业务课题研究工作,全体常委单位共同参与。在多次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修订的基础上形成审议稿,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第五届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再保理业务指引(试行)》。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21年4月30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再保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规范跨行再保理及相关业务操作,加强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6〕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跨行再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买入另一银行持有的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交易标的是基础交易下的应收账款。


上述应收账款包含持有行从应收账款初始债权人、商业保理公司或银行同业买入的本外币应收账款。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职能划分,卖出应收账款的银行称为保理行,买入应收账款的银行称为再保理行。同一家银行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视同不同主体。


第四条 跨行再保理业务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银行开展跨行再保理业务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坚持交易背景真实原则。保理行与再保理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并承担各自职责。


第六条 保理行应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


(一)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应基于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包含寄售合同、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相关业务;


(二)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权属清晰,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确认(交易双方行另行约定的除外); 


(三)审核买方/卖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履约能力;


(四)保理行应配合再保理行向其提供基础交易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源于应收账款初始债权人的基础交易单据资料,信息及数据传递应做到完整、准确、及时,不得伪造、变造。

 

第七条 再保理行应对保理行提供的材料进行独立的贸易背景审查、开展业务风险评估;应遵守与保理行的协议约定,及时向保理行支付买入对价。


第八条 再保理行可要求保理行将应收账款附着的其他权益(如有)一并转让给再保理行或由保理行代持其他权益(如有),也可要求保理行或其他银行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下的付款义务进行信用风险担保。


第九条 跨行再保理业务办理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寄或电子渠道,如以电子渠道办理,建议使用中国贸易金融跨行交易区块链平台(CTFU)业务系统。任何渠道下,应收账款转让均应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和担保人(如有),确保债权转让有效,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


第十条 跨行再保理会计核算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的相关要求。再保理行按照信贷类贸易融资表内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余额纳入信贷类广义信贷资产考核口径;保理行收悉再保理行支付的对价后可结清与卖出应收账款相关的存量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下的付款义务进行信用风险担保的银行(含保理行)需进行表外会计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再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再保理行办理再保理业务时应根据风险实质承担情况占用债务人(买方)额度或信用风险担保银行额度。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力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再保理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保理行向再保理行转让应收账款时应配合将此前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该笔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具体业务办理时,保理行与再保理行应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商约定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基础交易类型、应收账款信息、交易对价、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如双方出现争议,应根据自愿原则提交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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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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