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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3-10-24 作者: 来源: 浏览:3357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暨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同意修订的《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公约》。现将修订的《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公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原《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公约》(银协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公约》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中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自律公约

(2023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强化行业相关自律机制,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在贸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为国内或跨国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提供的贯穿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的金融服务。基于上述内涵,银行提供的贸易金融服务对象范围不断深入拓展,除涵盖传统的国际、国内贸易商外,亦可延伸至整个供应链的上下游,渗透至产业链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的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执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中国银行业协会和贸易金融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公约和指引;合法合规开展贸易金融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贸易金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对相关岗位职责、从业人员行为、业务流程、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进行规范,还应建立完善的业务信息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可靠、高效的贸易金融业务电子支持系统。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贸易金融业务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声誉,不得非法取得和泄露其他成员单位商业秘密,保障贸易金融业务信息安全,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行为。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增强合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管理,审慎经营,建立健全贸易金融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贸易金融市场风险管理水平,提升贸易金融业务系统风险管控能力,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及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预案,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倡导成员单位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原则,不断提升贸易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拓展贸易金融业务服务领域和服务内涵,着重增强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方案及全流程、智能化的金融服务系统支持。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育合规管理文化,重视业务培训、专业队伍建设及人才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管机构和贸易金融委员会的工作:

(一)配合贸易金融业务调研等工作,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贸易金融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

(二)支持建立行业指引和业务规范,参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发起的贸易金融业务规则的制定与推广;

(三)建立行业间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遵照贸易金融委员会业务信息管理制度,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保证贸易金融业务统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共同发展贸易金融业务市场,协助贸易金融委员会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推介活动,参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举办的贸易金融业务推介、业务研讨和资格认证考试等活动;

(五)参加贸易金融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贸易金融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维护贸易金融行业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配合自律检查。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贸易金融委员会可要求成员单位提供自查自纠整改情况的报告;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向贸易金融委员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被反映单位有义务配合相关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确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违反自律规范或相关配套管理细则的,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视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对于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从业人员,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贸易金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非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全体成员单位视为自愿接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贸易金融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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