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委员会

银团贷款业务行为自律规范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7-07 作者:银团委员会 来源: 浏览:2087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银团贷款业务行为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法律、规章制度,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自律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五条 银团成员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银团成员应加强合作协商,共建合理、规范的银团市场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银团成员应组建银团贷款专业化团队,在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条件下,为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筹组和叙做效率提供支持,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

第八条 银团成员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收费可酌情适度减免。

第九条 银团成员应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维护银团贷款市场正当秩序,促进银团贷款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条 鼓励银团成员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银团成员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按银团委员会制定的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报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会员单位采取警告、内部通报等自律性处罚措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会员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章 银团贷款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的原则, 基于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的服务,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可以对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收取费用,银团贷款收费应纳入银行服务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银团服务相关费用:

(一)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

(二)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四)  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银团收费应遵循自愿协商原则。不得向其他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其他银团成员或借款人强制搭售其他金融产品、强制提供其他服务或以其他服务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银团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建立内部超限额审核机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银团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信息。

第十九条 银团收费应遵循质价相符原则。银团成员应努力为借款人提供规范优质的银团贷款服务,各项收费均要明确相应服务内容,做到质价相符。质价相符应满足“文本完备、流程完整、履职到位”要求,做到银团贷款前端文件及合同文本、牵头筹组及代理业务办理流程、牵头行代理行履行职责符合《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银团收费应遵循息费分离原则,加强收费管理。银团成员应对银团贷款收费设立专门科目,对贷款利息收入和服务收费收入进行分别收取,及时、准确入账。

第二十一条 银团贷款收取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并确保公平合理。

第二十二条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在费用函或银团贷款相关合同协议中载明,涵盖不同银团职责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费率(或收费金额)、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银团成员按照承担的角色和提供有关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可收取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排费,是指牵头行为借款人提供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协调银团事务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牵头行应勤勉尽职,履行好发起筹组、分销安排、尽职调查、文件起草、谈判组织等各项应尽职责,维护各银团成员行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牵头行提供的服务,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安排费可在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收取,也可根据各方协商和实际情况分次收取。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设置副牵头行或采取联合牵头方式的,由各牵头行(含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协商确定安排费的收取和分配方式。

第二十七条 承诺费是指银团成员就借款人在有效提款期内未提用贷款额度而准备一定资金以备借款人提用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承诺费仅限为借款人保留未用贷款的银团成员收取,一般按未提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定期收取。具体收费额度应根据贷款未提款余款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费率计算。银行应当按照服务价格与实际内容相匹配原则,处理服务实际未发生或提前终止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代理费是指银团代理行为借款人提供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条 代理费一般定期收取。首次收费时间节点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收费节点、收费费率或收费金额在银团贷款相关合同或费用函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代理费应根据代理行工作量、代理事务复杂程度、参与行数量等,在覆盖成本的基础上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工作量一般根据参与银团的机构数目、提款还款次数、贷款资金监管及贷后管理复杂程度等因素来衡量。按贷款金额一定比例计费的,银行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制定内部指导价或价格上限。

第三十二条 参加费是参加行依据向借款人承担放贷义务的承贷比例及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费用。由牵头行与参加行协商,从安排费中分割一部分分配给参加行作为参加费。参加费的收取不得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包含参加费在内的安排费总水平应当适当。

第三十三条 参加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各银团成员行与牵头行根据分销难度、筹组贡献、参贷份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章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团成员应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银团成员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应当在银团协议中明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分组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一)贷款分组

1.银团成员可根据利率、贷款期限等贷款条件进行分组。不得以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不同贷款类型作为分组条件。不得以不同担保措施作为分组条件。允许在共同担保措施的基础上各组别可有单独担保措施作为补充。

2.一个分组银团中分组组数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且各组别原则上有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

3.分组银团应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4.银团成员总承贷份额、总分销份额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二)  条件安排

1.利率设置。各组别可以设置不同执行利率,体现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

2.提款计划。各组别应分别约定提款计划,组内银团成员按其在该组别贷款的承贷额比例发放。

3.还款计划。各组别应分别约定还款计划,组内银团成员在各还款时点按其在该组别贷款的余额比例受偿。各组别还款计划的制定、调整原则上应经该笔银团贷款的全体银团成员同意。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从该银团第一笔贷款提款日开始计算。

5.宽限期。各组别宽限期应一致。

6.银团表决权份额。首次提款前按照各自承贷比例确定;首次提款后可按照各自已签未贷额与贷款余额之和的比例确定。相关事项应在合同协议中进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贷款展期。客户申请并经该笔银团贷款的全体银团成员同意,某个组别或全部组别贷款可以展期,各组别还款计划按银团成员在该组别的承贷比例进行调整。

8.提前还款。单个组别不单独接受提前还款。客户申请并经该笔银团贷款的全体银团成员同意,按贷款人的贷款余额比例进行提前还款。

9.违约事件处理。分组银团发生银团约定的违约事件后,由代理行根据银团成员会议决定,宣告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连同累计利息以及所有其他累计或尚未偿还的款项立即到期应付,银团成员按其在合同项下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占全部债权比例享有权利。

第三十七条 银团成员开展银团转让交易,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银团贷款中间业务收费行为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生效后,其他有关银团贷款业务自律的规定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银协发〔2025〕21号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行为自律规范》的通知.pdf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关闭

学习贯彻中央金融

关闭

深入实施四新工程

关闭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关闭

银行业专业人员在线教育

关闭

中国银行业杂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