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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1-05 作者: 来源: 浏览:773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村镇银行是农村牧区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近年来,我区村镇银行得到较快发展,在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推动县域经济、非公经济发展,支持农村牧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资本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网点较少,支付系统不畅、对外结算受限等问题。为支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村镇银行改善农村牧区金融环境、完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对村镇银行吸收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存款准备金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增加村镇银行可用资金。
    二、加大支农支牧再贷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积极给予支农支牧再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村镇银行服务"三农三牧"的作用。对新开业村镇银行信贷规划紧张的,人民银行积极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改进和完善再贴现管理。对于已开办对县域企业、涉农涉牧企业贴现业务的村镇银行,人民银行要支持其开展再贴现业务,有效发挥再贴现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功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四、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人民银行要支持资产规模大、富裕资金多且具备条件的村镇银行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五、积极推动业务系统建设。人民银行要推动村镇银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尽快完成村镇银行与人民银行征信等系统的对接,提升村镇银行的服务质量与效率。
    六、适度加快网点设立。内蒙古银监局要积极协调上级管理部门将空白旗县(市、区)纳入村镇银行设立规划,优先鼓励在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运营规范、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强的村镇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网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七、实行灵活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在村镇银行设立初期,银监部门要适当放宽对村镇银行监管指标考核,突出村镇银行支农支牧指标的考核。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镇银行规范经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八、鼓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针对村镇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特点,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减轻和分摊村镇银行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农牧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
    九、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支持作用。支持村镇银行进入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要积极办理村镇银行股权登记托管工作,为村镇银行实现股权流转、融资、发现股权价值、提高议价能力提供优质服务。
    十、积极协助村镇银行防控化解风险。各地区要积极协助村镇银行防控化解风险,大力清理涉及政府、企业、村镇银行的连环债务,帮助化解村镇银行不良贷款。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村镇银行金融案件诉讼开辟"绿色通道",对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村镇银行属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范围,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相关规定,对于当年度涉农涉牧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的村镇银行,由盟市银监分局进行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国务院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1月17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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