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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2-23 作者:普惠金融服务部 来源: 浏览:430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以促进各成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引领推动银行业实现普惠金融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聚合多方市场主体力量形成多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协同打造合作共赢的普惠金融生态体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同步提升。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长效沟通协调机制,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

(二)推动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政策传导机制;

(三)汇聚行业优势资源,建立普惠金融智库和研究团队;

(四)开展普惠金融领域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五)促进普惠金融领域的对外交流,深化国际合作;

(六)组织开展普惠金融领域培训和同业交流工作;

(七)建立普惠金融工作宣传机制,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树立行业典型;

(八)推动银行、保险、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有效合作;

(九)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三)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四)有履行成员各项义务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共享委员会相关数据、资讯、内参等平台资源;

(七)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调研、课题研究等活动;

(五)向委员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分管普惠金融业务负责人。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使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增减常委单位,并需经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四)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定行业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指标评价、行业标准;

(九)督促委员会办公室落实相关决议;

(十)全体成员会议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作为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委员会工作;

(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为所在单位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分管普惠金融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普惠金融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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