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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信:深耕海洋金融 全力赋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

编辑: 发布时间:2026-06-02 作者: 来源: 浏览:82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打造“海上新广东”的部署要求,广东农信立足金融主业、主动担当作为,抢抓“百千万工程”重大机遇,大力实施“金融+海洋”工程,在服务体系、产品创新、协同赋能上集中发力,汇聚金融动能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截至4月末,广东农信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贷款规模224亿元,同比增长12.37%,惠及5.24万户渔业经营主体。


健全服务体系,筑牢海洋牧场金融支撑底座


坚持“一县一业、一方案一产品、一清单一专班”,构建多层次、广覆盖、便捷高效的海洋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建强专业服务机构。组建省、市、县三级海洋牧场金融专班,在海洋渔业资源集聚区设立海洋特色支行30家,设置蓝色窗口,发挥点多线长面广、经营机制灵活、审批流程短平快的特点,为海洋渔业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是出台专项支持政策。针对海洋产业“资金需求大、抵押能力弱、季节性强”等痛点难点,制定支持海洋牧场建设金融方案,实行差异化的信贷管理政策,通过灵活的贷款期限、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差异化的利率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满足不同渔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三是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以“户户通”普惠金融提质增效为抓手,建立涉海项目动态服务台账,组建“客户经理+金融特派员”走访队伍,深入沿海县镇村,对“育繁推”一体化全产业链主体开展需求摸排,促进金融要素资源向海洋产业领域倾斜。


创新金融产品,破解涉海经营融资堵点难点


依托全省产品体系建设平台,聚焦种苗繁育、深水网箱、生态养殖等关键环节,定制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出“海洋牧场贷”系列信贷产品33个,破解海洋产业融资难点。


一是拓宽抵质押路径。在陆丰,创新“海洋牧场活体抵押贷款”专项产品,将生蚝、扇贝等活体水产纳入合格抵押物范围,向陆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放600万元贷款。在阳江,创新“海域权证+特色产品”模式,将海域使用权纳入抵押物范围,为涉海企业开辟全新融资增信路径。


二是提升批量服务效率。探索建立面向渔业主体的“整村授信、批量用信、名单预授、批次管理”的信用服务体系。在茂名市,推出“整会授信”模式,向新港渔业协会108名会员授信2亿元,大幅提升审批效率。通过“跑户建档—集中评定—主动授信”流程,对渔民集聚村勤海社区“整村授信”2000万元,实现渔民贷款用款“一次不用跑”。


三是赋能绿色生态养殖。紧扣海洋产业绿色转型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发展需求,以生物多样性金融赋能海洋牧场建设。在汕尾,发放“生物多样性+转型金融”贷款620万元,支持某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海水鱼类与贝类的生态化、规模化、智能化海域养殖及种苗繁育生产。


强化协同联动,凝聚海洋经济发展强大合力


强化“总对总”合作,搭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银担公司、涉海企业多方联动机制,强化政策撬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凝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一是推广“政银担”风险共担模式。在汕尾,与粤财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推出“海洋经营贷+政策性担保”联动模式,发放120万元保证贷款支持当地涉海企业智能化养殖与种苗繁育。在阳江创新“省农担增信+水产气候贷”组合模式,授信530万元支持当地龙头企业某水产公司扩大海洋牧场养殖规模、升级智能监测设备及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


二是用活财政贴息政策。在阳江,创新“生物多样性友好渔业+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项目贴息”贷款模式,授信3000万元支持建设半潜式桁架类大型养殖平台项目,并帮助企业申报省级现代化海洋牧场贴息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精准对接货币政策工具。在茂名,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发放贷款2100万元支持电白省级对虾产业园基地生产建设,助力打造“种苗繁育—生态养殖—精深加工”的完整产业链条。


下一步,广东农信将继续以服务“三农”为本,推动金融资源向蓝色经济加速集聚,持续优化海洋金融供给,全力服务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贡献更大农信力量。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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