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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
发布时间:2023-01-09来源:财政部浏览:37564次

官方公告.jpg

 

 

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财会〔20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财政部、银保监会加强对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和管理,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持续完善银行函证操作指引、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及时发布问题解答、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 

  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自评时,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财办会〔2022〕20号)有关要求,对函证业务集约化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三)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函证集中处理等工作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法规部。银行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函证集中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函证集中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自查。集中处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并将评估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所属监管部门。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实现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银行应当通过官网、客户端、小程序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银行函证工作流程、回函方式(纸质或数字化)、受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等渠道同步汇总公布相关信息,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查询对接。各银保监局指导辖内行业自律组织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辖内法人银行的公示信息收集、更新和报送工作。

  三、积极探索银行函证业务数字化 

  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包括第三方函证平台和银行自建函证平台,下同)开展数字化函证,有效提升函证效率和效果。 

  (一)银行以数字化方式回函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电子回函。银行不得向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开立银行账户及网银、单独与银行进行测试等前置条件。 

  (二)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无论采取数字化或纸质方式回函,银行均应当加强内部稽核、校验,对回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免责。银行数字化回函内容不能覆盖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规范的前13项询证项目的,应当以纸质方式进行辅助回函。 

  (三)银行函证平台应当坚持安全可控、标准规范、开放兼容的原则,稳步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银行函证平台应当对函证数据在平台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银行函证平台应当按照财会〔2020〕12号、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函证格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功能设计,设置统一、明确、具体的规范性校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身份认证。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的自律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风险点梳理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截至2022年12月30日).doc


 

财政部  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301/t20230109_3862438.htm

 

 

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截至2022年12 30日)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地
1
安徽华明
普通合伙
安徽
2
安永华明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3
北京澄宇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4
北京大地泰华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5
北京大华国际
普通合伙
北京
6
北京东审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7
北京国府嘉盈
普通合伙
北京
8
北京国富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9
北京精勤
普通合伙
北京
10
北京天玺源
普通合伙
北京
11
北京兴昌华
普通合伙
北京
12
北京兴华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3
北京兴荣华
普通合伙
北京
14
北京炎黄
普通合伙
北京
15
北京中名国成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6
北京中天恒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7
北京中天华茂
普通合伙
北京
18
毕马威华振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9
重庆康华
特殊普通合伙
重庆
20
大华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21
大信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22
德勤华永
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
23
德赢(福建)
普通合伙
福建
24
赣州联信
普通合伙
江西
25
公证天业
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
26
广东诚安信
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
27
广东亨安
普通合伙
广东
28
广东立信
普通合伙
广东
29
广东岭南智华
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
30
广东司农
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
31
广东中天粤
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
32
广东中职信
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
33
和信
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
34
河南守正创新
普通合伙
河南
35
湖南楚才
普通合伙
湖南
36
湖南和泉正
普通合伙
湖南
37
湖南建业
特殊普通合伙
湖南
38
湖南容信
普通合伙
湖南
39
华兴
特殊普通合伙
福建
40
嘉兴知联中佳
普通合伙
浙江
41
江苏苏港
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
42
利安达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43
立信
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
44
立信中联
特殊普通合伙
天津
45
辽宁录永
普通合伙
辽宁
46
南通万隆
普通合伙
江苏
47
鹏盛
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
48
普华永道中天
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
49
容诚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50
瑞华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51
山东健诚
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
52
山东帕拉蒙德
普通合伙
山东
53
山东舜天信诚
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
54
上海浦江
普通合伙
上海
55
上海友道
普通合伙
上海
56
上海孜荣
普通合伙
上海
57
上会
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
58
绍兴鉴湖联合
普通合伙
浙江
59
深圳长江
普通合伙
深圳
60
深圳大华国际
普通合伙
深圳
61
深圳广深
普通合伙
深圳
62
深圳皇嘉
普通合伙
深圳
63
深圳久安
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
64
深圳联创立信
普通合伙
深圳
65
深圳堂堂
普通合伙
深圳
66
深圳旭泰
普通合伙
深圳
67
深圳宣达
普通合伙
深圳
68
深圳永信瑞和
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
69
深圳振兴
普通合伙
深圳
70
深圳正一
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
71
四川德文
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
72
四川华信(集团)
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
73
苏亚金诚
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
74
唐山市新正
普通合伙
河北
75
天衡
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
76
天健
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
77
天津丞明
普通合伙
天津
78
天圆全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79
天职国际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80
希格玛
特殊普通合伙
陕西
81
新联谊
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
82
信永中和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83
亚太(集团)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84
永拓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85
尤尼泰振青
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
86
浙江科信
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
87
浙江天平
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
88
浙江至诚
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
89
致同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90
中汇
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
91
中京国瑞(武汉)
普通合伙
湖北
92
中勤万信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93
中瑞诚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94
中审华
特殊普通合伙
天津
95
中审亚太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96
中审众环
特殊普通合伙
湖北
97
中天运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98
中喜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99
中兴财光华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00
中兴华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01
中证天通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02
中准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
103
众华
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


注:按会计师事务所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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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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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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