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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编辑: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浏览:287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构建常态化宣传格局。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风险警示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开展常态化宣传。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宣传合力。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各方的宣传责任。四是强化媒体社会责任,要求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地方政府和成员单位,就建立健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细化政策措施,制定了《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


《意见》强调,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使命任务,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明确责任、协同发力,依靠群众、群防群治,创新方式、提升质效”的基本原则,突出系统思维,注重因地制宜,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构建各级地方政府示范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新闻媒体积极支持、社会各方广泛响应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新格局,为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持久战厚植群众基础,提供精神动力。


《意见》明确,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教育要抢占宣传制高点,掌控舆论主动权,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用法意识,注重普及金融知识,增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共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意见》就加强相关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共十三条具体措施。一是充分拓展宣传阵地。明确指出,要通过防非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单位、进机构网点等办法,实现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全覆盖。二是大力拓宽宣传渠道。强调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主力军作用和新型网络社交平台重要生力军作用,持续拓展群众身边的宣传渠道,不断提升宣传的传播力、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三是突出关键节点。以每年6月为宣传月,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宣传月品牌效应。利用元旦、春节以及地方特色节日等有利时机,借助金融知识普及月、敬老月、“3.15”消费者权益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全国性活动,依托各类宣传教育基地,壮大宣传声势。四是加强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意见》就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提升队伍能力、完善考核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相关各方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内生动力和主动意识,坚决遏制风险高发态势,彻底铲除非法集资土壤。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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