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监管要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编辑: 发布时间:2025-12-31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1105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国九条”“并购六条”等政策陆续出台,产业整合升级趋势逐渐形成,并购重组发展前景广阔。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有必要及时调整优化《指引》,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有效增加并购资金支持,促进并购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核心关切,共计3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二是优化贷款条件,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三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四是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


三、《办法》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另一方面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除控制型并购外,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四、《办法》优化并购贷款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并购交易规模较大,时效性较强,并购主体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了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的融资需求,《办法》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五、《办法》实施有何影响?


答:《办法》实施将有利于增加并购资金供给,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实现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此外,《办法》实施也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六、《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答:2025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金融监管总局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最大程度地吸收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明确贷款置换要求,合理设置受托支付要求,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制度可操作性。


七、《办法》印发后存量并购贷款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且在新规发布后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无需在《办法》印发后重新备案。《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但不再符合展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办法》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自然结清。


八、《办法》与其他特殊政策是什么关系?


答:《办法》实施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上海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试点政策,以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文件仍然有效。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关闭

学习贯彻中央金融

关闭

深入实施四新工程

关闭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关闭

银行业专业人员在线教育

关闭

中国银行业杂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