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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25-12-31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1163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二是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影响。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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