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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考场纪律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5-12 作者: 来源: 浏览:479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考试开始前4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规定考场,逐一进行现场拍照(照片将用于证书管理)。考生入座后输入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拍照完毕进入考场后,如需离开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再次进场时需向监考老师出示。

    三、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演算用笔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食物、饮料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指定位置,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应全部关闭。

    四、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提交试卷后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

    五、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在下发的草稿纸上填写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统一上交。

    六、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七、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如因系统原因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考生。

    八、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或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夹带、窃视他人屏幕、代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并按要求立即改正。

    (二)在考试中考生由于以下行为之一,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监考人员将告知考生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有权要求其退出考场,违纪情节严重的将由监考人员上报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记入个人从业操守档案,由认证办公室取消其两年的报考资格:

    1.夹带、偷看、传递纸条或协助他人作弊;

    2.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3.抄袭或者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电子仪器等;

    4.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三) 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监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要求其退出考场,并将其违纪行为上报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记入个人从业操守档案,由认证办公室取消其两年的报考资格:

    1.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2.集体舞弊的行为;

    3.使用假身份证件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4.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5.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6.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7.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

    九、考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考生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统提交试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场。严禁将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抄录试题。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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